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咸宁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年咸宁市“招硕引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人组文〔〕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引进名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引进对象具备国内普通高校或国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国内第一批本科重点高校年12月1日后录取,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资格条件引进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1.年应届毕业生须于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于年12月31日前获得相应学位。届时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取消聘用资格。其他人员须于此次报名截止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2.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年7月3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年7月31日(含)以后出生。3.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和其他条件。其中,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具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4.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在校期间受到院系以上处分的。4.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5.在各级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6.现役军人。7.已在咸宁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8.按规定到定向工作单位未满服务期限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后政策待遇
1.引进人才由市财政按照“双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硕士研究生4万元/人,非“双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3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
2.对引进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0.8万元(分3年发放,每月元)、硕士研究生每人5.4万元(分3年发放,每月元)发放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与市财政各承担50%。
3.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使用用人单位的事业编制。
4.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其中,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工资待遇;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管理职员七级、八级工资待遇。
5.对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且取得初级职称的,可聘用到专技十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且取得中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限制,直接聘用到专技十级岗位。对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到专技七级岗位。对在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满一年且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聘用到管理七级、八级岗位。
6.对在事业单位担任管理岗八级以上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具有机关紧缺急需专业背景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7.引进人才在咸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在咸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大学生,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提升至限额的1.5倍,并给予元至元的购房补贴。
8.对引进人才在落户、配偶工作等方面,由用人单位在政策范围内予以优先照顾。
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离职的(经组织调动的除外),取消相应待遇,并退还一次性安家补助。
三、聘用程序
(一)查询岗位市直企事业单位拟引进人才人,详见《年咸宁市直企事业单位“招硕引博”岗位信息表》(附件1)。报名人员可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